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则:“二、交税人以原油或其他质料出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出售时,该产品契合沥青产品的国家规范或石油化学工业行业规范的相应规则(包含称号、类型和质量衡量原则等与相应规范共同),且交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出示的相关这类的产质量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案的,不征收消费税;不然,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方针问题补充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则:“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质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来出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质料。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则从消费税应交税额中扣除其质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用质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方针的产品在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则视同……、燃料油交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本条第(一)项规则的产品为质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